国税局收以下税种
国税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
10、屠宰税,
地方税书籍
11、农牧业税,
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3、耕地占用税,
14、契税,
15、遗产或赠予税,
16、土地增值税。
化肥销售公司(不是生产厂),销售化肥都免税的,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
内容:
免税的肥料品种有(免税是指免增值税,其他的税并不免征):
复合肥料类: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这几种肥料免税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办理有相应的肥料登记证,并且有省级机构以上的法定检测报告。
氮肥类:尿素,硫酸铵,碳酸铵,氯化铵
磷肥类: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
钾肥类: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
其他肥料:硫酸钾镁肥,钙镁磷肥
赞同
0
复合肥料类: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这几种肥料免税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办理有相应的肥料登记证,并且有省级机构以上的法定检测报告。
氮肥类:尿素,硫酸铵,碳酸铵,氯化铵
磷肥类: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
钾肥类: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
其他肥料:硫酸钾镁肥,钙镁磷肥
赞同
0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
10、屠宰税,
地方税书籍
11、农牧业税,
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3、耕地占用税,
14、契税,
15、遗产或赠予税,
16、土地增值税。
化肥销售公司(不是生产厂),销售化肥都免税的,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
内容:
免税的肥料品种有(免税是指免增值税,其他的税并不免征):
复合肥料类: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这几种肥料免税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办理有相应的肥料登记证,并且有省级机构以上的法定检测报告。
氮肥类:尿素,硫酸铵,碳酸铵,氯化铵
磷肥类: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
钾肥类: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
其他肥料:硫酸钾镁肥,钙镁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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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的肥料品种有(免税是指免增值税,其他的税并不免征):
复合肥料类: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这几种肥料免税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办理有相应的肥料登记证,并且有省级机构以上的法定检测报告。
氮肥类:尿素,硫酸铵,碳酸铵,氯化铵
磷肥类: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
钾肥类: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
其他肥料:硫酸钾镁肥,钙镁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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